宁德市商务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的通知
宁商务规〔2023〕1号
 宁德市商务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商务局、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提高《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落实质量,增强政策合规性、严谨性,按照省审计厅《审计报告》 (闽审水报〔2023〕1号)、市政府办《关于切实推动宁德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和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经研究讨论,向相关商协会、骨干企业沟通,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决定将原政策中第四条,即:

“四、给予直播电商人才奖励。对年带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人才,且在宁德本地因直播带货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5万元以上的,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每增加1万元(超过1万元但不足2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给予奖励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实行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办〕”

修订为:

“四、给予直播电商人才奖励。对年带货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在宁德本地因直播带货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5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人才,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按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所得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办〕。

并附修订后的《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

 

附件:宁德市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养八条措施(20236月修订)

 

宁德市商务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63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