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商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商务市场〔2020〕133号
 宁德市商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商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切实保障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10号)和《宁德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德市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

第三条  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的品种为生猪和蛋禽。

第四条 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局委托承储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操作单位”),根据“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是指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市商务局按照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格,下达储备计划、出栏计划和动用通知,监督检查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等项目实施情况;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核定,并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操作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做好储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台账建设,并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和补助资金申领报告。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在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操作单位报送储备相关信息,确保做到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生猪活体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生猪养殖企业;

(二)具备自繁自养能力,年平均生猪存栏应在6000头以上,其中:育龄母猪应在100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应在2500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 10384-2013)规定的关于活猪储备基地各项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蛋禽活体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蛋禽养殖企业;

(二)采用蛋禽标准化笼养技术,蛋禽年平均存栏应在3万只以上,年平均蛋品产量应在45万公斤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的承储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产品储备数量。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向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三批次,其中: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每批6000头,蛋禽活体储备计划每批10万只、蛋品产量50万公斤。

  第十五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的在栏储备生猪结构应达到30公斤至60公斤(不含)生猪占30%以上,60公斤至85公斤(不含)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30%以上;蛋禽活体储备企业在蛋禽淘汰更新期间,在栏蛋禽应达到50%以上,蛋品产量应达到50%以上。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入储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操作单位提请市商务局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七条 “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饲养专栏。储备饲养专栏应有专栏标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产品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严格在栏管理。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每年储备三批次,每批储存4个月,并按计划轮换出栏。

  第二十二条 储备产品按计划轮换出栏后,承储企业应及时、保质、等量轮换入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操作单位提请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动用储备应当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操作单位、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动用计划,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动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产品的结算价格,按承储企业所在地当时收购或批发价格确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储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批检测一次的方式,在每批储备轮换前,由承储企业负责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书。市商务局、操作单位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 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生猪储备补助资金包括生产补助和利息补助。生产补助标准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批每头30元的标准,利息补助按每头500元贷款额度、4个月期限、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三十条  蛋禽储备补助资金为生产补助。生产补助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只1元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额度和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存栏数量结构、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办法所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须调整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出栏及产地检疫记录表。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

  第三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实行月报制度。承储企业须在每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市级“菜篮子”产品应急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生猪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操作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操作单位提请市商务局可以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并追回其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